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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頁 >> 建筑法規

    《建筑法》主要內容有哪些,調整對象是什么?

    時間:2022-06-17 11:12:47

     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,建設方和施工方為完成施工工程,所簽訂的合同。在合同中,雙方應當約定明確互相的權利和義務,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完成工程且按照約定交付工程,那么,建筑工程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。

      一、建筑工程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

      (一)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名稱和地點;

      (二)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范圍和內容;

      (三)建設工程施工開、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、竣工日期;

      (四)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;

      (五)建設工程施工工程造價;

      (六)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、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;

      (七)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;

      (八)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;

      (九)雙方相互協作事項;

      (十)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。

      二、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,應承擔的責任有

      (一)無償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。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。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,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,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。承包人修理 、返工、改建所支出的費用,均由其自行承擔。

      (二)逾期違約責任。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,雖經承包人修理、返工、改建后,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,但因修理、返工、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,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,承包人應當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,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。

      三、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需要注意什么

      (一)施工范圍界定與投標報價或合同價款是否一致及有無動態約定;

      (二)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是否明確,用戶應該提供的設計文件、原始資料等接點規定是否清楚,能否影響工期;

      (三)對用戶提出的技術標準及質量、安全等目標要求,能否滿足及注意事項。


    版權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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